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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清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小清,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小清与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清以与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0元,由原告郑小清负担。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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