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德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伟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兰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艾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伶俐,总经理。
原告郑州德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艾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德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德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秦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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