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金盛鹏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亚,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郑州金盛鹏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盛鹏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金盛鹏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 斌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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