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应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威,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杨献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邹乐平,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郑应超与被告张建威、第三人邹乐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应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应超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