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应超与张建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应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威,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杨献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邹乐平,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郑应超与被告张建威、第三人邹乐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应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应超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