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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明、郑树俊与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建明,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郑树俊,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建明、郑树俊与被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建明、郑树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建明、郑树俊负担。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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