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建明,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郑树俊,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建明、郑树俊与被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建明、郑树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建明、郑树俊负担。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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