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上海田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
审判员:汤成龙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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