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强,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秦,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首瞻,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张珍侠,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彭方先,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乔传淑。
原告郑志强与被告李首瞻、张珍侠、彭方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立案后,明确表示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申请撤销本案,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志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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