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惠明,女,194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瑛。
第三人:夏瑛,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十二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赵文建,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室。
担保人:李明霞,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郑惠明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明霞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秋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