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惠玉,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军,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波,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磊。
被告:黄挺辉,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曲磊,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汪盛,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倪明鲁,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胡林,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傅世扬,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丁万欣,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孙芳,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孙凤祥,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郑惠玉与被告上海鑫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挺辉、被告曲磊、被告汪盛、被告倪明鲁、被告胡林、被告傅世扬、被告丁万欣、被告孙芳、被告孙凤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惠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惠玉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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