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敏森,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海军,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郑敏森与被申请人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敏森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海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敏森以汪美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海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汪美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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