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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新与杨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文新,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杨红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郑文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1000元及利息9000元,总计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先后3次借给被告104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一部分,至今还欠原告41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杨红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郑文新提交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一张,因原告方无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红涛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21日先后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0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杨红涛偿还原告63000元。2018年5月29日,被告杨红涛就剩余41000为原告出具证明一张,载明:“今欠郑文新总计41000元,8月1号前给21000元,10月1号前给2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原告郑文新与被告杨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红涛在原告郑文新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000元的诉求,因原、被告之间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借款利率,故被告应按年利率6%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即45元,对诉求中利息高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文新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45元。二、驳回原告郑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东

书记员:温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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