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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斌顺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郑斌顺,男,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市**县,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郑斌顺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8时52分许,被告人郑斌顺携带藏匿毒品的行李箱,从勐海县打洛镇乘云K*****出租车前往景洪市,行至219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兴海查缉点)接受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901.27克。遂抓获被告人郑斌顺。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物证照片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斌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01.2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萍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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