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斯强,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菱,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江南,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郑斯强与被告陈江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郑斯强诉称,2015年6月23日,原告遭被告一伙人抢夺名下牌号为沪L8XXXX的车辆,原告于当日报警,但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被告利用沪L8XXXX车辆上存放的沪E6XXXX车辆钥匙,于2015年7月2日深夜偷偷将原告停放在住所地下停车库的沪E6XXXX车辆开走,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未作处理。2019年2月,被告起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承认其占有原告上述两辆车辆,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名下牌号为沪L8XXXX的车辆;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对牌号沪L8XXXX车辆占有使用费共计1,530,000元(按30,000元/月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计4年3个月);3、被告返还原告名下牌号为沪E6XXXX的车辆;4、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对牌号沪E6XXXX车辆占有使用费共计688,857元(按13,507元/月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日,计4年3个月);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江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涉及的原物为动产,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地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而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在沪居住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且载明的居住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亦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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