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明电,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明电与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明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明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川南奉公路5959弄上海五角世贸商城1号3层3072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0,523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31日,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川南奉公路5959弄上海五角世贸商城室1号3层3072室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成交价为260,523元,原告于当日全额支付购房款,被告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权证。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过了除斥期间,该解除权已经消灭。被告未能办理大产证是因政府规划所致,系不可抗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7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暂测房屋建筑面积28.33平方米,总价暂定为260,523元。合同第十条约定:“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三种方案所列条件: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取得竣工验收文件,甲方承诺取得验收合格证的90天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3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付清了购房款260,523元。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取得系争房屋所在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被告至今未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2017)沪0115民初9886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屋交付时被告取得竣工验收文件,被告承诺取得验收合格证的90天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现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至今未能办理大产证,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解除权已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郑明电与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川南奉公路5959弄上海五角世贸商城1号3层3072室房屋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明电购房款260,523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2,603.50元(原告郑明电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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