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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花与包崎、包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郑春花,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崎,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包龙文,男,2000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春花诉被申请人包崎、包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包崎、包龙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包崎、包龙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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