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若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