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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景科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景科,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郑景科诉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景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景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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