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来生,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高陵县,农民。2010年9月30日被抓获,同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小军、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来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来生及其辩护人苏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7日7时许,同在本市雁塔区木塔寨北村李金海家工地干活的两个工队民工孙天海(另案处理)和苏某1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相互厮打。孙某遂指使被告人郑来生叫来其他民工对苏某1进行殴打,郑来生持木棍击打苏某1头部,致苏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经查明,被告人郑来生与被害人苏某1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来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病历、提取笔录;2、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3、证人苏某2、贾某1、郑某、胡某、苏某3、贾某2、冯某、张某、马某、杨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来生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来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来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郑来生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兰喆
人民陪审员 王华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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