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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杰与钱月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杰,女,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月春,女,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杰与被告钱月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鑫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审理,原告郑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被告钱月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晓、江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761,315.8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489,315.8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社区合唱团歌友。2011年10月底起,被告多次向原告推荐可通过其所在的公司买到保本高息的投资理财产品(即ABCD理财产品)。考虑到被告住豪宅开豪车,原告便在来不及了解详情的情况下,自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以汇款的方式交付被告共计1,417,740元,以委托被告购买ABCD理财产品。然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供任何理财产品购买凭证,直至原告得知其所购买的ABCD理财产品涉及传销被暂停。但原告事后发现,被告所谓的ABCD理财产品纯属子虚乌有,原告交付被告用于购买ABCD理财产品的钱款亦去向不明。遂要求被告退回上述钱款,但被告至今仅以分红名义退还188,424.20元。原告从另案(2016)沪01民终3532号案件了解到被告接受委托后并未将全部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仅以原告及家人名义购买74万元ABCD理财产品,还欠489,315.80元不知去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汇款明细表和转账凭证、(2017)沪0105民初25140号案件调查笔录、(2016)沪01民终3532号民事判决书、ABCD投资管理系统相关人员查询结果。
  被告钱月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首先,本案涉及传销,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表载明原告及其家属参与传销金额为74万元。当事人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其次,上述统计表并未说明投资人员总表统计截止时间,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亦证实投资人员总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6日,而传销结束是在2月底,其中有部分数据被人为破坏,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其余款项未参加传销活动;再次,从原告自行摘录的投资信息和其在另案中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在“abcdu.com”网站以原告名义报单,原告的全部投资款则通过线下交易的方式支付给其传销上线,故2012年1月6日以后的投资已经投入传销项目;最后,原、被告之间还存在信用卡套用纠纷。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款明细及申请表、杨晓燕案件庭审笔录。
  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综合双方提供并为本院采信之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及被告在社区合唱团内相识。
  2017年12月1日,原告曾以(2017)沪0105民初25140号相同案由向本院起诉被告。2018年9月20日,原告申请撤诉。
  (2017)沪0105民初25140号案件中,原告陈述共计向被告汇款1,417,740元(ABCD项目)+272,000元(万家购物项目,另案主张)=1,689,740元,扣除公安认定涉及ABCD传销的74万元及被告返还的188,424.20元,被告还拖欠原告款项761,315.80元。因万家购物项目不在本案中主张,故本案被告拖欠原告款项761,315.80元-272,000元=489,315.80元。
  (2016)沪01民终353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另查明,2013年5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张汉伟、魏徕、陈波、李振、周冬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张汉伟与陈波商定以逐级返利的传销方式推销虚构的ABCD公司农产品投资合约,后期又销售该公司的股指合约。自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五被告人通过“abcdu.com”网站,销售农产品合约、股指合约等发展直接下线人员,再由直接下线人员逐级发展各自的下线人员扩展传销团队。在网站上的注册用户可以投资所谓的农产品合约并为下线注册、拿提成。截至2012年1月,该传销组织共发展47层级、6万余个注册用户购买该网站的各类合约产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对电子数据恢复,提取了“abcdu.com”网站注册登记内容截图、照片,统计下线账户姓名、银行账户信息、本金提现金额等信息。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五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还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4547号杨晓燕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提出,其收取杨晓燕款项后均根据杨晓燕要求投资于美国ABCD农产品项目,且“abcdu.com”网站账户信息可以查询到杨晓燕、被告等人实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ID号码、投资金额等信息。为查明本案款项是否用于传销活动,被告申请本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取相关人员在“abcdu.com”网站的投资信息。2014年12月,本院数次致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提供钱月春、钱创、杨晓燕、郑杰、赵磊、汤微勤、李桂倩、汤强宝的投资信息。同年12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查询张汉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中的《投资人员总表》,筛选出上述人员投资信息提供给本院。该表格列明钱月春、钱创、汤微勤、李桂倩、汤强宝多次以不同用户名参与投资并取得返利,未查询到杨晓燕、郑杰、赵磊参与投资的信息。根据该表格显示信息,钱月春先后6次在“abcdu.com”网站投资合计82,500元,并陆续获得返利74,599元。该案中,被告当庭表示其还参与过其他传销活动。2015年1月23日,本院就该案作出被告返还杨晓燕钱款的判决。后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北京市公安局聘请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即被告为张汉伟、魏徕、陈波、李振、周冬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对ABCD项目所涉及的银行账户、资金和参与传销人员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以下简称为天正华事务所)的聘请书、天正华事务所出具的《ABCD投资管理系统相关人员查询结果》。据天正华事务所于2015年4月10日出具的相关人员在ABCD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原告及其母亲张秀坤、儿子田震方合计登记的金额为74万元,杨晓燕并无登记,ABCD管理系统用户注册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6日。被告将上述两份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供,意在证明相关刑事案件中所恢复的投资人员信息是截止到2012年1月6日的,而杨晓燕系在2012年1月30日之后进行的投资,故投资人员总表中没有查到杨晓燕的信息,不代表杨晓燕没有参加投资。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杨晓燕的资金投入ABCD项目。据此,二审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述事实,有汇款明细表和转账凭证、(2017)沪0105民初25140号案件调查笔录、(2016)沪01民终3532号民事判决书、ABCD投资管理系统相关人员查询结果、杨晓燕案件庭审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予认定。被告提供的退款明细及申请表因系当事人自行制作,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郑杰经钱月春推荐获悉ABCD项目收益良好,因而委托钱月春代其投资该理财产品,投资时郑杰并不知道该项目为传销活动,钱月春亦无充分证据证明郑杰此时已明知该项目为传销活动。因此,郑杰与钱月春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郑杰在委托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ABCD项目涉及传销犯罪,除ABCD投资管理系统相关人员查询结果中载明的原告及其家人74万元传销金额外,并不影响本案郑杰与钱月春之间其余款项构成委托合同纠纷的处理。钱月春主张其在“abcdu.com”网站以郑杰名义报单,原告的全部投资款则通过线下交易的方式支付给其传销上线。但“abcdu.com”网站并无郑杰的投资记录,且钱月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传销上线汇付的款项在时间、金额方面与郑杰的付款时间和投资款金额相对应。被告还抗辩公安机关统计的数据遭认为破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被告之间若存在信用卡套用纠纷,不应在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中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月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杰489,31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9.87元,由被告钱月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邓  鑫

书记员:郁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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