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
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
陈海英
李某
李满云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英。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满云。
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后又离婚,协议离婚时,原、被告订立的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钱66000元整。故被告借婚约关系向原告索要的彩礼钱应当认定为66000元,因原、被告已经结婚一年多后离婚,离婚后双方又在一起同居一段时间,故对被告向原告索要的彩礼钱应当酌情返还。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返还借婚约关系向原告郑某索要的彩礼钱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简易程序审理)7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285元,被告李某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后又离婚,协议离婚时,原、被告订立的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钱66000元整。故被告借婚约关系向原告索要的彩礼钱应当认定为66000元,因原、被告已经结婚一年多后离婚,离婚后双方又在一起同居一段时间,故对被告向原告索要的彩礼钱应当酌情返还。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返还借婚约关系向原告郑某索要的彩礼钱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简易程序审理)7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285元,被告李某负担440元。
审判长:王作
书记员:边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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