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郑某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华与其朋友叶某甲等人吃完饭后送被害人叶某乙回家,当将叶某乙送至松溪县郑墩镇洋墩村上合新村139-1号保障房附近时,郑某华与叶某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嗣后,郑某华踢踩叶某乙的胸腹部,致使被害人叶某乙回肠全层破裂,左侧7-10、右侧7-9肋骨骨折及右侧气胸。经鉴定,叶某乙的伤情系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华于2019年9月11日主动到松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华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证人叶某甲、陈某荣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陈薇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郑某华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被害人叶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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