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201X,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郑某与朋友张某在**新区**区**烧烤店吃饭,期间两人均饮酒,吃饭完后,二人准备驾车离开,张某在将车牌号为晋B*****的白色**牌SUV启动后下车去上厕所,由于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行驶,郑某从副驾驶下车后,驾车挪车,此时被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恒安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成分为187.3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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