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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5月6日,在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添加一好友,通过该好友注册一款名为“宜信”的聊天APP,而后通过该软件进行网上刷单,刷单后对方未按约定返还本金和佣金,被诈骗共计128013.17元。

2020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使用被告人金某某提供的交通银行、邮政银行等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2020年4月30日11时,张某某通过中国银行卡账户转账金某某邮政银行卡账户19464元。经查,2020年四至五月份,金某某邮政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共计127万余元。2020年5月2日,金某某交通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共计16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金某某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通、邮政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监控截图、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结伙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冯  凯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金某某现均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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