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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蓝田县**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0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4日09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陕A****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10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村街道东侧交叉路口处时,因郑某某驾驶城市公交车辆未按规定进入站点停车上下乘客,车辆起步驶出非机动车道时观察不周,未发现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刘某某且未及时避让,致使车辆右侧将刘某某刮擦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被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侦查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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