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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_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衢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3号

申诉人郑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5012******,汉族,住衢江区后溪镇**村**号。系被告人、被害人

申诉人郑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衢检公诉刑不诉[2019]99号对郑凯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后溪村村民郑某某与郑某甲在郑某某家门口的路上发生言语争执,郑某某不慎滑倒在地。郑某甲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解处理。

当天下午16时50分许,郑某甲与郑某某又发生争吵,郑某甲站在自家门口与郑某某对骂,郑某某边骂边向郑某甲家门口走去,至郑某甲家门口,郑某某上前突然用手抓住郑某甲头发,郑某甲随即还手抓住郑某某头发,双方面对面互抓头发拉扯,郑某甲仰天倒地,郑某某压坐在郑某甲身上,双方继续拉扯。在拉扯过程中,王某某(郑某甲婆婆,90岁)试图将郑某某拉起,并用拳头击打郑某某头部两下,后与前来拉架的徐某某一同试图将郑某某、郑某甲分开未果。

在徐某某与王某某正在拉郑某某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郑某乙在家中听到争吵声,手持扫把冲至门口,看到母亲郑某甲躺在地上被他人殴打,即用扫把朝围在郑某甲身边的人挥打过去,第一下打在王某某身上、第二下打在徐某某身上,第三下朝郑某某头上挥打。郑某乙随后扔掉扫把,扑上前去拉郑某某的头发,并双手用力按压、拳打郑某某头部,然后用手去抬郑某某的脚、去掰郑某某的腿,试图将其从郑某甲身上拉开,未果。之后郑某乙停手站在边上,郑某甲与郑某某二人继续在地上纠缠扯打。在扯打过程中,郑某某左脚蹬到郑某甲右侧胸腹部,郑某甲咬了郑某某左脚踝。后郑某丙、洪某某等人拉架将双方分开,郑某某在被郑某丙拉起时,郑某甲用脚踹到郑某某胸腹位置致郑某某后仰倒地,头后部撞到地面凸起处。随后双方被劝架人拉开。

冲突过程中,郑某甲、郑某某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右侧颞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7-9前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郑某甲右侧第5-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分析侦查机关获取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难以认定郑某某两处轻伤的后果系由郑某乙的行为造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维持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如申诉人郑某某不服本院决定,可以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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