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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郑某某,, 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现住宝鸡市陈仓区**镇*******号,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民2020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5日22时37分许,支队金台交警大队公路巡逻中队民警在宝鸡市金台区****小区路口执勤时,将酒后驾驶陕C6****小轿车的郑某某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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