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车架号:2307)行至茂名市电白区**镇粮库门口路段处,与由马某某驾驶的粤K-U****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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