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曹县**镇**村街里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武县**镇**村村南公路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成武县公安局**派出所移交至成武县**队。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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