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70.06mg/100ml)驾驶桂R****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廉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贵港市公安局立案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郑某某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在贵港市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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