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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7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汉族,党员,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东一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通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一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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