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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5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孟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至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容留吴某某、孙某某二人在**村其家中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二人20元、30元、5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收取提成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28日郑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孟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住院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及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1月4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现居住**村联系电话:139********;

3、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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