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公刑诉〔2018〕33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临沂市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牌号黑色奔腾B50轿车,行驶至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旭阳花园小区门口时,遇到驾乘鲁******牌号白色现代轿车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正在调转车头。被告人郑某某声称王某甲驾驶的轿车撞到其驾驶的轿车,但王某甲称其并未撞到,郑某某遂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郑某某驾车撞击王某甲驾驶的白色现代轿车左侧后保险杠叶子板位置,并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牌号橘色大众polo后保险杠、后备箱、左前大灯、左前保险杠位置撞坏,致使停放在灰色大众polo前边的被害人薛某某的鲁******牌号白色荣威轿车右后侧保险杠位置被撞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polo车损失价值5282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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