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2018年6月18日、2018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津港湾小区1号楼1单元三楼楼道内,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张某某的红色OPPOR11手机一部,后郑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至胜芳镇某某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资产价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娈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