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抢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8〕5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办事处**村。2018年2月8日因涉嫌抢劫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2018年6月18日、2018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津港湾小区1号楼1单元三楼楼道内,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张某某的红色OPPOR11手机一部,后郑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至胜芳镇某某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资产价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娈

2018年9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