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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庄**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魏振明、郑某某夫妻二人和兰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郑某某用砖头将兰某某的左脚砸伤,后兰某某的儿子兰中杰、魏振明的大哥魏振民到达现场,兰中杰用脚将魏振民踹倒在地。后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振民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兰某某左足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魏振民等人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8个月到11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场在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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