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郑某甲(重名重户注销户籍:郑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号:6528291971********,户籍地:博湖县**乡**号),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市,住博湖县**乡**组,无固定职业。无前科。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尉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经检察长批准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郑某甲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尉犁县**谷以北约一公里艾某某草场内非法开垦土地79亩。
2012年底,被告人郑某甲未经任何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位于大峡谷以北约一公里187亩土地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骆某某与赵某某,收取土地转让费767500元。
2012年底,被告人郑某甲和胥某某、李某在若羌县**镇开地,因其资金不到位并前期欠胥某某等人资金,若羌县**镇开垦好的土地郑某甲未实际分得土地。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郑某甲在若羌县**镇无土地的情况,于与被害人关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若羌县**镇的200亩土地转让给被害人关某某,骗取被害人关某某90万元。关某某无法种植该土地找郑某甲解决。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未取得土地开发手续的情况下以尉犁县**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关某某再次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将位于尉犁县**乡东干渠以南、污水厂旁面积约700亩饲草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害人关某某,被害人关某某前期支付给被告人郑某甲的若羌县**镇购买土地的90万元为该土地第一笔转让费。后被害人关某某发现上当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另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79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87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
二0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尉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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