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21下午起入住吴川市**酒店**房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晚、2019年3月23日上午在该酒店**房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3月29日上午郑某某又在其位于吴川市**路一出租屋**房内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于当天晚上在吴川市**路一出租屋**房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29日**派出所民警在吴川市**街道街的出租屋房抓获正在吸毒的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并查获郑某某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吸管四条、锡纸两张,陈某甲的毒品冰毒一小包(总重1.66克,净重0.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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