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21下午起入住吴川市**酒店**房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晚、2019年3月23日上午在该酒店**房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3月29日上午郑某某又在其位于吴川市**路一出租屋**房内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于当天晚上在吴川市**路一出租屋**房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29日**派出所民警在吴川市**街道街的出租屋房抓获正在吸毒的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并查获郑某某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吸管四条、锡纸两张,陈某甲的毒品冰毒一小包(总重1.66克,净重0.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3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