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06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镇**室,住安徽省合肥市**栋**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5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合肥市**栋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此处的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栋和**栋之间。
2019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骑车来到合肥市经开区**街**走道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厦杏三阳牌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栋楼下。
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行至合肥市肥西县**栋楼下将被害人孔某停放此处的常光牌摩托车盗走,后自用。
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被盗三辆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8350元。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经开区盛唐大厦附近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叁册、电子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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