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51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宋官巷5号1栋被害人余某某经营的“正到味”鸭脖店,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店内储藏室,盗走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106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国洪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进华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郑某某视频截图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视听资料:鸭脖店视频监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秘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寄海
2020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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