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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0********,汉族,初中肄业,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群众,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某甲公司某乙厂**车间南门口,钻窗进入内,使用其携带的开口扳手将临东墙上悬挂的天车备用滑线卸掉三根(每根长6米),装到电动三轮车上运到工具房内,将滑线从中间截开成6段,郑某某将其中的4段滑线藏在工具房靠西墙的铁皮更衣柜后面,将剩余2段滑线带出厂外后以每斤16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高某某。郑某某盗窃天车备用滑线共18米,价值843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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