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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4-10-15 李北斗 评论0

双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万琼,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2017年9月29日,经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8年1月8日,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8年4月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跃
审 判 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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