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圩**号,因本案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电白区**镇**路自己的手机店处贩卖淫秽视频给客人,2019年12月13日郑某某在其店铺内将137个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SD卡出售给给客人丁某。经鉴定,郑某某出售SD卡内的137个视频文件及其电脑硬盘内储存有400个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签认照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耿锋
检察官助理:黄国扬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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