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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秦皇岛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采购员职务期间,通过其负责为本公司采购矿山用泵类产品及配件的职务便利,向销售人员高某某、张某某索取回扣累计人民币475511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受贿所得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货人回扣人民币47551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李瑞兰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补充材料五十九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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