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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苏凯,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杨某某,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人杨某某诉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普 代理审判员  张教辉 代理审判员  肖友明

书记员:胡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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