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许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