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汉林,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生,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汉林与被告许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汉林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许永生名下价值795,2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永生的银行存款795,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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