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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