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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汤原县朝鲜族中学人事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郑奎
汤原县朝鲜族中学
李征(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汤原县朝鲜族中学代课教师。
委托代理人郑奎(上诉人之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原县朝鲜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权伍,男,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征,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汤原县朝鲜族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汤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原告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奎、被上诉人汤原县朝鲜族中学法定代表人权伍、委托代理人李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原审原告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仅代表自己,向被上诉人要求同工同酬待遇,于法有据,不涉及群体性及编制控制。2、原审裁决驳回学校补交上诉人自2001年上班以来至2010年期间的“三险一金”诉求,驳回赔偿上诉人已替单位交纳的社保份额为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拒绝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判定被上诉人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为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汤原县朝鲜族中学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临时代课教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这种工作关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现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调整的结果,非民事审判所调整,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综上,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临时代课教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这种工作关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现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调整的结果,非民事审判所调整,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综上,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王雪洁
审判员:高明峰

书记员: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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