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迎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明,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湘,女,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郑炜卿与被告印明、许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炜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印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2、被告许湘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印明系朋友关系。自2017年5月起至10月,被告印明陆续向原告借款,其中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印明转账借出807,600元,通过平安银行向被告印明转账借出101,3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印明转账借出223,450元,共计1,132,350元。嗣后,被告印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借款263,500元、支付宝归还借款55,800元,共计319,300元,尚欠813,050元。2017年10月7日,被告印明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被告许湘作为担保人。同日,被告印明向原告出具了收到800,000元的收据。两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审理中,被告许湘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南翔派出所报案称被告印明财物被骗。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炜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新
书记员:顾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