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时玉芳(原告妻子),女,住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明星村郑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波,上海富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壹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强。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上海壹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2月5日,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丁忆宁
书记员:金 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