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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上海壹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时玉芳(原告妻子),女,住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明星村郑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波,上海富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壹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强。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上海壹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2月5日,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丁忆宁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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