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玉发,男,1981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文斌,男,198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郑玉发诉被告桑文斌、陆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陆香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郑玉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玉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桑文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桑文斌支付原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就职于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201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告现金交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郑玉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期90天,借期内按月利息2%利息,如到期未还清,则按月利息2%计算逾期利息,借款用途为家用(现金),立此为据”。当天借款情况由原告朋友用手机拍下视频。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延期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被告桑文斌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被告驾驶证复印件及视频光盘,由于被告桑文斌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通过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审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与桑文斌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但桑文斌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桑文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桑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桑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玉发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桑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玉发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桑文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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