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福金,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祝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周圆餐饮店,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周圆。
原告郑福金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周圆餐饮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福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福金负担(已缴)。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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