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益武,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科峰,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堂,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强与被告陈玉珍、郑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3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科峰银行存款2,5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周强于2019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沪0106民初5361号案件原告已申请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科峰银行存款2,5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向红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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